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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1、發起設立的程序:
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1)簽訂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并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要求載明的事項。
(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
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但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發起人一次繳納出資的,應當一次繳納全部股款;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股款。
(3)組建公司機關。發起人首次繳納認購的股款、履行出資義務后,應當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建立公司機關。
(4)辦理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設立的程序: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核。發起人辦理募股審核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募股申請及有關文件進行審核,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4)認股人認股、繳納股款。發起人募股后,社會公眾即可認股。
(5)召開創立大會。公司發行的股款繳足并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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