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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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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減少的話,那么在此之前公司內部需要進行一個討論,即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會決定。之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股東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之后,對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資。收集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根據其它相關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要注意全體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分析: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流程:(一)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二)編制表冊。公司決議減少注冊資本時,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通知和公告。就增加注冊資本這一事項,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但當公司減少其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四)進行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公司章程原定的注冊資本發生變化,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法律分析: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并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2、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4條 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5條 注冊資本屬于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
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一并討論和決議即可。
法律分析:需要經過以下幾步:(一)內部決策程序1、董事會制定方案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董事會制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董事會制定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應當包括: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具體承擔的減少注冊資本的數額,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日期等。2、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股東會對董事會作出的上述方案進行表決,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形成全體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3、修改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注冊資本屬于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所以在減資的時候要相應修改公司的章程。一般來說,這一問題在討論減資時一并討論和決議即可。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三)通知并公告債權人注冊資本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會動搖公司的資本信用基礎,進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在減資時需要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此,《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此處的“通知”針對的是已知其確切聯絡方式的特定債權人;“公告”主要針對無法聯絡上的特定債權人和不特定的潛在債權人(社會公眾)。通知與公告是公司減資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違反該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公司在減少注冊資本時,不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需要注意的是,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告方式和次數可能有具體要求,在辦理之前需要與主管工商機關進行溝通,按照其要求辦理。(四)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的,當然有權自由選擇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若尚未到期,債權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若公司拒絕或怠于提供相應擔保,則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立即清償債務。(五)變更登記《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載明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和(或)實收資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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