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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但其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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