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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為防止企業借合并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后,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后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后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公司分立期間當事人可以對債務的承擔進行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可對抗債權人。以上內容就是企的寶財稅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公司出售與公司分立的異同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企的寶財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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