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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法第38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要股東會作出決議;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分公司設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項規定“(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說工商部門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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