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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是的。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是要總公司授權的,主要原因在于分公司沒有法人,是無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總公司的法人來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必須由總公司來簽訂或者授權簽訂。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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