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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一)分公司與本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
實質上,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是代理的法律關系,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代理人。總公司授權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事先審查其授權委托書,看看總公司是否有授權,授權的范圍又包不包括你們合同相議的。為了謹慎起見,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蓋總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總公司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的相對人沒有審查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事后才知道總公司并沒有授權或者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超過了授權范圍,合同也不會淪為無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請求總公司追認,得到總公司追認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變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總公司追認前,善意的合同相對人可以通知撤銷。
(三)沒有得到授權但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沒有得到總公司的代理權、超越總公司授權的范圍或者代理權被終止、被限制后,仍然對外訂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該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總公司明知行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2、分公司持有總公司公章訂立合同的;
3、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范圍不明的;
4、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授權已經終止或者已經限制了某些范圍,但是并沒有及時通知讓相對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總公司的授權范圍為他人簽訂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對外提供保證需要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總公司沒有授權而分公司擅自對外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務人、保證人(分公司)、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原則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分公司的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
對外保證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的,保證合同有效,但是如果總公司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的,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全部保證合同的保證責任。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的全部債務的,由總公司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在進行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慎得總公司所有股東的同意才能進行簽訂,但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訴訟的主體就歸總公司所有,所以,簽合同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們在處理的時候也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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