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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明確解決了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但也賦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權,即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法律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公司自治的尊重,有效協調了股東的合法繼承權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矛盾。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相互之間的信任非常看重,著重維護股東之間的這種人合性質,則其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繼承。任何一個公司股東都必須接受公司章程的這種安排,其加入公司本身即意味著對這種協議安排的接受,意味著對其出資財產繼承權的放棄。如果公司股東更為注重對其個人出資財產繼承權的維護,則不必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上述安排,這樣一旦發生股權繼承問題,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股東資格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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