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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該司法解釋主要體現為以下四部分:
首先,該司法解釋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知名商品”、“企業名稱”等概念的內涵作出了具體的解釋,并規定了相應的認定標準以及舉證責任。比如,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為“知名商品”,并詳細規定了認定“知名商品”所依據的標準,同時,明確“原告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這種不正當競爭方式,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作虛假宣傳、捏造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名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再次,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其他商家的商業秘密,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把以不正當手段侵犯商業秘密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并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的概念,該司法解釋對此定義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權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等制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同時規定,主張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當事人對該侵權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合法的訴訟主體,同時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將根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并規定了商業價值的評估標準。
最后,考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一審案件的復雜性,該司法解釋規定,對于此類一審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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