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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系,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雖然現在政府改革簡政放權,給予了市場經濟主體很大的權利,但是有很多強制性規定還是需要經濟主體遵守的。以上內容就是企的寶財稅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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