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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議的召開,必須由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1/3以上董事提議、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資本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議的決議范圍較為狹窄,一般不得對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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