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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根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企的寶財稅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數包括200的相關知識,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的,要經原有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批準。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企的寶財稅,我們會有專業的顧問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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