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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一)公司發起人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無論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都離不開發起人的參與。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責任重大,公司法對發起人的要求也比較高。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據此我們設立公司必須注意:第一是人數,下限是二人,上限是200人,發起人不能是一人;第二是半數以上(包括半數)發起人住所在中國境內。
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的后果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所產生的債務由全體發起人來承擔連帶責任,由此給投資人帶來巨大的投資法律風險。
(二)注冊資本的法律風險
新《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撤消了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要求。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發的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公司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資本繳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無首次出資額與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這樣對發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降低,有利于規避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所以,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必須一次交足所認購的股本,這樣對發起人而言,首付成本高,不利于規避風險。
(三)募集設立的法律風險
股東創立大會的召開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一個重要步驟。《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所以,作為發起人負有在照顧說明書所規定的截至期限募足股款的義務,負有在股款募足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的義務,否則就應當承擔退還認股人所認購的股款和同期存款利息的責任。并且發起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對作為認股人的投資者而言,享有要求發起人退還認購股款和同期銀行利息的權利。所以發起人一定要及時召開股東創立大會,否則就要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
以上就是企的寶財稅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每個公司的設立到發展,甚至是消亡,都是一定的過程,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企的寶財稅,我們會有專業的顧問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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