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323943
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興寧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一、辦理條件
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可以提出申請: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2.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4.有必要的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5.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7.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8.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二、辦理材料
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變更”欄有關內容及附表6“承諾書”。“申請人聲明”欄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法人公章,申請單項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法人公章,并填寫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請名稱變更,且在名稱中增加“集團”或“(集團)”字樣的,應當填寫集團名稱、集團簡稱(無集團簡稱的可不填)。變更項目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應包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詳細要求請查看申請書后面的提交材料規范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本事項網上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可登陸廣東省網上登記注冊業務系統(網址: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請,上傳電子化材料。
2.受理。登記機關應接收通過網上提出辦理本行政許可的申請,按規定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登記機關將根據申請材料核對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或在5日內電話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4.作出決定。登記機關作出許可決定的,準予許可的,出具《核準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由申請人現場領取。不準予許可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準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窗口辦理流程
本事項窗口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申請人到興寧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登記機關應接收通過窗口提出辦理本行政許可的申請,按規定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登記機關將根據申請材料核對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或在5日內電話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審查。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4.作出決定。登記機關作出許可決定的,準予許可的,出具《核準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由申請人現場領取。不準予許可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準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興寧市公共服務中心二樓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興寧市工商和質量監督局
七、辦理費用
附件一第一條開業注冊登記費標準第(一)款?(一)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注冊登記收費,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含一千萬元)的,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不含一千萬元)的,超過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不含一億元)的,超過的部分不再收取,開業登記收費最低款額為五十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包括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三百元。
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注冊登記費為一百元。籌建企業注冊登記費為五十元。
附件1第二條?二、暫停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共7項)
國土資源部門
1.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
2.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3.采礦登記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4.企業注冊登記費
5.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
6.工業產品許可證審查費
7.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96年)
第四十二條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原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撤銷注冊號,開出遷移證明,并將企業檔案移交企業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1988年)
第四十一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業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辦的企業應當申請開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企業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
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2016年)
第四十條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96年)
第四十條企業法人在異地(跨原登記主管機關管轄地)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準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在國外開辦企業或增設分支機構,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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