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323943
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惠州江北區內資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一、辦理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二、辦理材料
國家稅務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須有刊登當日的報紙報頭及公告內容
◆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產、解散的,提交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提交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文件。
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已清算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破產程序終結辦理注銷的,“申請人聲明”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1、本委托書適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單位、企業集團、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備案、增、減、補、換營業執照、登記證、代表證以及公司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等業務。2、本委托書涉及申請人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3、名稱預先核準,新申請名稱申請人為全體投資人(合伙人)或隸屬企業;已設立企業或機構變更名稱的,申請人為本企業。4、申請設立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為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申請人為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為董事會;非公司企業法人申請人為主管部門(出資人);企業集團申請人為集團母公司;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人為全體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申請人為投資人;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人為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人為全體成員。分公司、營業單位、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的申請人為隸屬企業(單位)。5、申請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申請人為本企業(其中申請公司注銷登記或清算組備案的,由清算組負責人簽字,無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由破產管理人簽字,無需法定代表人簽字);企業集團申請人為集團母公司;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人為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申請人為本社。分公司、營業單位、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的,申請人為隸屬企業(單位)。6、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申請人為出質人和質權人,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人為出質人或者質權人。7、委托事項及權限:第1項應當選擇相應的項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體內容;第2、3、4、5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組織的,應當另行提交其他組織證照復印件及其指派具體經辦人的文件、具體經辦人的身份證件。9、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不提交本項材料。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確認文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確認文件。◆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不提交本項材料。◆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陸網上辦事大廳,閱讀辦事指南,根據辦事需求在網上辦事大廳在線填寫業務單,并上傳電子化材料提交確認,需同時提供紙質材料的,根據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郵寄紙質材料;
2、受理:部門收到網上申請后對電子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網上出具電子《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需補正的,5個工作日內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本次申請即終止;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網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本次申請即終止;
3、審查:部門受理后作出審查;
4、決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準予核準的,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核準的理由;
5、取證:申請人根據短信提示在網上個人中心查閱辦理情況,到窗口領取或郵寄辦理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登記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在排隊叫號機取得辦理順序號。申請人按順序號到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需補正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本次申請即終止;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本次申請即終止;
3、審查:部門受理后作出審查;
4、決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準予核準的,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核準的理由;
5、領證:申請人在受理本業務的經辦人員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江北云山路8號大隆大廈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工商局窗口(即綜合受理窗口1-6號)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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