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323943
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惠州江北區內資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一、辦理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5)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7)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8)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9)有公司住所。
二、辦理材料
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執行。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已清算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破產程序終結辦理注銷的,“申請人聲明”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根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填寫說明,按要求填寫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確認決議。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不提交本項材料。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本項材料。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不提交本項材料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加蓋公司公章
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1.人民法院裁判公司破產、解散的,提交裁判文書;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3.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提交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文件。
未涉及納稅義務的,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未涉及納稅義務證明。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網上申請。申請人登錄網上登記注冊大廳在線填寫業務表單并提交電子材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登記機關對網上填報的申請文件、材料進行初審。
2、受理。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通過初審,告知申請人到窗口或通過郵政快遞提交紙質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在5日內通過網上登記注冊大廳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登記機關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4、決定。準予許可的,出具《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現場領取。不準予許可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準予登記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登記窗口提出申請,申請人在排隊叫號機取得辦理順序號。申請人按順序號到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文件、材料不齊需補正的,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本次申請即終止;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本次申請即終止;
3、審查:部門受理后作出審查;
4、決定: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決定,準予核準的,出具《準予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并說明不予登記、核準的理由;
5、領證:申請人在受理本業務的經辦人員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江北云山路8號大隆大廈市行政服務中心二樓工商局窗口(即綜合受理窗口1-6號)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
第五條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五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六條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七條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七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十條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年)
第十二條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
第二十二條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二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
第二十三條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確定合作企業財產的歸屬。
合作企業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四條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
第二十五條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000年)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7年)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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