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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注冊資金能用嗎
一、公司注冊資金能不能用
公司注冊資金是可以使用的,公司注冊完畢后如果需要用到注冊資金的,需要銀行劃資了之后才能取出來,但使用注冊資金只能用于經營,不得進行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①根據公司或其他股東的要求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②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③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降該發起人的出資收回以償還改第三人,發起人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不足出資時,第三人對發起人返還出資本息、連帶賠償公司債務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責任:
①《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一下的罰款。
②《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抽逃出資的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3)刑事責任: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構成抽逃出資罪。犯罪人為自然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淡出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7%以下罰金;犯罪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對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申請人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以外的方式出資的,暫不予以辦理登記注冊。對以股權作價出資組建集團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局將另文規定具體操作程序。
2、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的不得作價出資的方式以外,以下實物亦不得作為出資辦理登記:食品、飲料、煙草、棉、麻、土畜產品、紡織品、服裝鞋帽、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化工產品、藥品、中草藥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礦產品、金屬材料、未辦理所有權證書的房屋、汽車配件及未辦理行駛證的機動車、工藝美術品、字畫、圖書、肥料、農藥、飼料、苗木、花卉、家具、工業用原材料、工業用半成品。
3、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總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但不要求每位投資人均應在其出資額中按此比例繳納貨幣資金。
4、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非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中的貨幣資金比例不受上款規定限制。其中,非公司制內資企業法人投資人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額占注冊資本(金)比例可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5、企業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其經營范圍項下的標注應按照法定的出資方式描述為“實物”、“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且不再作進一步細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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