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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注冊認繳出資時間
一、公司注冊認繳出資時間
對于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1)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知,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由股東自己約定,法律不做限制。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根據目前注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說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而且注冊資本金額的多少以及注冊資本認繳的期限都是由股東自行約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就可以了。所以,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規定就是由股東自行約定。
(2)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并不是越長越好。
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于是部分創業者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不是越長越好,其實并非如此。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會公眾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戶看到股東長期沒有向公司實際繳納注冊資本,有可能會認為股東沒有實力,會降低對該個公司的信用評級,從而可能影響公司業務。
認繳金額、出資時間雖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內部的自行約定,但也要切合實際:比如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公司規模、股東自身經濟實力相匹配等。出資時間應當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經營實際,不得約定為無期限或超過公司的經營期限。
因此對于公司注冊資金認繳時間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就可以了。
(3)若規定的認繳期限內未能足額出資,應承擔相應責任。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虛假出資怎么處罰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三、出資的方式有哪些
(一)、貨幣
《公司法》要求貨幣出資的部分必須占到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二)、非貨幣財產
1、實物。實物的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房、車,也可以是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但實物一般都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物品,否則其他股東一般不會同意。
2、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商號、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業秘密等。依照舊《公司法》,知識產權出資的部分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新《公司法》為了鼓勵創新,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取消了知識產權不得超過20%的限制。這樣,依照新的《公司法》,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最高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
3、土地使用權。我國對土地所有權采取公有制,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4、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A、股權。股東以股權出資,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可以轉讓。
B、債權。股東對他人的債權也可以出資,不過基于債權的風險性,以債權出資的,一般應當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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