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00323943
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52號)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已辦理稅務登記,年增值稅銷售額符合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普通增值稅納稅人:(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加工、修理、更換(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應稅勞務,同時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二)從事年應稅銷售額180萬元以上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
2、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型企業,其年度增值稅銷售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已經辦理稅務登記,年增值稅銷售額符合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并可以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4、納稅人總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一般分支機構年度應稅銷售額達到量化標準,但分支機構年度應稅銷售額未達到量化標準的,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5、納稅人新開辦注冊資本在40萬元以上的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注冊資本在60萬元以上的批發或者零售貨物的企業,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實際生產經營完成一年后,根據實際情況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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