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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曉猛 來源:企的寶財稅集團
公司只有法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司注銷嗎?根據《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法定代表人是股東,與其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作出解散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然后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但是,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表決權比例,且表決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
一方面,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按照已知的通訊方式發給下落不明的股東,另一方面,應當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應為兩個月。
一個公司只有在它是法人的情況下才能被取消嗎?
二、以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為由,請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與其他股東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下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股東會決議10%以上表決權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理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繼續存在會給股東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這是其他方式無法解決的。
二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認定了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的四種情況:(1)公司無法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兩年以上,導致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在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上作出有效決議,給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存在長期沖突,無法通過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解決,給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在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以債權人的身份請求法院指定一個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而是公司債權人的,在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解散事由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債權人請求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其他股東也可以作為債權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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